枞阳县创新机制提升巡察整改成效

作者:高春英

  “这个问题的整改时限模糊,一定要限期一个月内完成。”“这项整改措施表述不准,存在敷衍态度,不能认定完成。”日前,枞阳县县直工委作为巡察整改会商评估成员单位之一,就本单位承担的38项评估任务进行逐项核查,对其中的2项给出“未完成”评估结果,并提出整改意见。

  日前,十三届枞阳县委第五轮对42个村(社区)的驻点巡察工作刚刚结束,县委第六轮对县属国有企业的联动巡察正在开展之中。

  “巡察发现问题的整改措施及成效主要由巡察机构人员审核把关,由于巡察机构人员受专业知识、工作经验等限制,在初步审核把关时可能存在不全面、不精准现象,就会造成少数问题整改不彻底、不到位。”县委巡察办主任王润生介绍,针对存在的问题,县委高度重视,结合实际出台了《中共枞阳县委巡察整改会商评估机制(试行)》,并在县委第四轮巡察整改中运用。

  会商评估机制明确,根据巡察中发现问题的主要分布领域,确定每一轮会商评估成员单位,这些成员单位在县委巡察办、巡察组对整改方案、措施、成效初步审核的基础上,采取个别会商或会议集中会商、督查调度、现场察看等方式对整改情况进行核实、评估和验收,对相关问题责任进行研判、界定,对措施不实、整改不力、成效不佳的整改项目集中会商、把脉问诊,列出问题和措施清单。县委巡察办将审核把关后的整改措施再次汇总合成,反馈给被巡察单位作为指导性意见,进行再次整改。“如在县委第四轮巡察中,根据发现的303个问题,确定11个主管部门为此轮会商评估小组成员单位。现在,涉及每个成员单位评估的问题整改事项都已经送到他们手中,再反馈到巡察办。”王润生指着桌子上的一叠反馈单说,有了这些主管部门反馈的指导意见,就能形成有针对性的整治方案,切实放大巡察整改成果运用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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