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城镇供水管理办法》解读

  一、起草的必要性

  城市供水与供电、供气事业一样,都是保障城市正常运行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生命线,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是重大民生问题。近年来,随着我市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的深入,人民群众对保障生活饮用水安全、提升供水服务水平和理顺供用水双方权利义务等方面都提出了较高要求。为加强我市城镇供水管理,发展城镇供水事业,满足城市居民生活、生产用水以及其他用水需求,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制定并出台《铜陵市城镇供水管理办法》,已十分必要和紧迫。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2012年4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城镇供水管理办法》(皖政(1987)59号)。

  三、起草过程

  在深入学习城镇供水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充分考虑我市城镇供水管理工作实际基础上,我委于今年10月中旬草拟了《铜陵市城镇供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随后印发市发改委、市卫计委、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水务局6家单位征求意见,其中4家单位无修改意见,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共反馈修改意见3条,我委采纳了其中部分意见(详见附件3)。11月16日—8月19日,我委在委网站发布公告,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铜陵市城镇供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期间市首创水务公司结合我市实际供水情况反馈5条意见,我委对其中部分意见给予采纳。经修改完善后,形成《铜陵市城镇供水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送审稿)》)。

  四、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送审稿)》共七章四十九条,分为总则、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城镇供水与用水管理、城镇供水工程建设、城镇供水设施管理与维护、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一)关于总则。《办法(送审稿)》第一章主要明确了适用范围和群体和主管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职责。一是明确了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城镇供水、用水以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二是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供水、用水等相关工作。发改、水行政、环保、卫生、市场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镇供水用水的有关工作。

  (二)关于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为了保证城镇饮用水水质安全,《办法(送审稿)》第二章对城镇供水水源开发利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地下水管理以及水源水质和饮用水水质的监督、检测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一是市、县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城镇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依法划定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严格控制取用地下水,限期关闭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二是从建立城镇供水水质监测预警机制、健全水质监督制度、水质卫生检测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三是明确规定了供水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同时对城市供水水质检测、储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净水剂及突发事件的应对等做出了规定。

  (三)关于城镇供水与用水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三章围绕供水经营活动对供水企业和用户提出了具体要求,重点强调了四项内容:一是城镇公共供水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二是供水单位应保持连续供水,并对暂停供水的批准,提前告知、报告和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等做以明确的规定;三是城镇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分类管理,不同类别的用水分表计量,供水单位按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城市供水价格收取水费;四是因自然灾害、突发事故等特殊原因影响正常供水时,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对用水单位采取行政措施限制用水,优先保障城市居民生活必需用水;五是明确了6种禁止的违法用水行为;六是针对二次供水设施移交与否,规定了供水价格所含费用。

  (四)关于城镇供水工程建设。为了规范供水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办法(送审稿)》第四章一是规定城镇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并明确要求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单位承担,城镇供水工程使用的供水设备、管材、配建和用水器具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二是规定二次供水设施应当采用非储水式供水或者其他现金供水方式,并与建筑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要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做好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和清洗消毒,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规定;三是为了便于查表,实现免打扰服务,《办法(送审稿)》第三十六条规定“新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对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要求,逐步进行改造。”

  (五)城镇供水设施管理与维护。《办法(送审稿)》第五章对保证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做出了相关规定,并针对我市在供水设施管理活动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具体要求。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城市公用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这是针对我市公共供水设施特别是供水管道经常因违规施工遭到破坏,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用水的情况提出的。水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单位在新建房屋中安装的水表,应当依法向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首次强制检定,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安装,这是为了解决个别开发企业配套安装的水表质量低劣的问题。办法还明确界定了居民用户、单位用户、供水企业对供水设施的维修范围,这是为了解决供水设施维修推诿扯皮的问题做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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